转关于开展恶劣天气下施工安全及既有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东建质安〔2016〕40号)
2016-04-17 来源: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0次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实公司、市轨道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当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各种恶劣性天气将增多,局部地区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将可能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及既有房屋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市一级监督、市镇两级监督、中心镇(园区)一级监督工程。
(二)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等既有房屋建筑,重点包括居民楼,宿舍楼、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建筑。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责任的情况,贯彻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高大模板、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范编制及审查审批的情况,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通过审查的方案实施的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五)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理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按规定到位履职情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条文落实情况;
(七)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使用情况;
(八)在建工程项目临边洞口防护情况;
(九)其他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既有房屋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建筑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建筑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既有房屋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4月21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对投资、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组织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备查。
(二)镇街(园区)全面排查阶段(4月22日至4月28日)。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必须对本地区全部在建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不得漏检少检。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责令其整改或停工,并按规定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做好全面自查自报。
(三)市住建局重点抽查、督查阶段(4月29日至5月6日)。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在企业自查、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并由市住建局、市安监站有关领导随机对抽查项目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专项检查,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市安监站、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坚决纠正违规施工、违章作业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认真建立隐患整改台帐,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二)加大整治,确保实效。各镇(街)要组织既有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报,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跟踪监管,整改到位,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建筑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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