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情况的通告
2007-06-14
来源: 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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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情况的通告 |
2006-6-15 14: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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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在莞从业的各勘察单位: 我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送审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勘察报告)进行审查,现就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书面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主要条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下简称“134号部令”)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6.1.3条: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以下简称《岩规》)第1.0.3条: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二、勘察报告中存在的必须纠正和补充的主要问题 (一)送审勘察文件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勘察任务委托书,野外编录或钻孔岩芯的彩色照片,完整的签章齐全的勘察报告等。勘察报告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尚必须符合勘察任务委托书的要求。 (二)关于抗震设计参数 1.根据《岩规》第5.7.1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抗规》)第4.1.6条、第5.1.4条规定,报告中应明确载明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 2.根据《岩规》第5.7.2条、《抗规》第4.1.1条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进行场地对建筑抗震地段类别的划分(有利地段、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 3.根据《岩规》第5.7.5条、第5.7.10条、《抗规》第4.3.4条、第4.4.3条规定,7度及以上烈度的场地应进行砂土液化判别,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选用桩基础要给出桩侧土的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不存在液化土层的也应有明确的表述,根据《抗规》”第4.3.11条规定,应进行软土震陷评价。 4.根据《抗规》第4.1.2条、第4.1.6条规定,建筑的场地类别划分,应以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根据《抗规》第4.1.3条规定,除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及丁类建筑外,应按规定测量场地土层剪切波速。 (三)关于土工试验成果 勘察报告中的土工试验、岩石抗压试验及水质分析等报告,必须是试验报告的原件且原则上应由本工程勘察单位出具。试验项目除常规分析外,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根据《岩规》第4.9.8条规定,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提供负摩阻力系数,提出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四)原始数据的数理统计 勘察报告中必须附《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勘探点一览表》、《岩石抗压强度统计表》、《液化判别计算表》等图表。 (五)水、土的腐蚀性评价 必须按《岩规》第12.2.1条~第12.2.5条规定,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长期浸水部位、干湿交替部位)和钢结构的腐蚀性。水、土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岩规》第12.1.2条规定。 (六)地基基础与地下室基坑方案建议与评价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第3.3.3~3.3.7条和《岩规》第14.3.3条的规定,勘察报告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场地条件提出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地下室基坑方案,或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2. 分别提出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包括强度指标、变形等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地下水计算参数等)。应特别注意当有地下室时,应根据地形地貌特征、地质状况、地下水补给等因素综合分析提供合理的抗浮设计水位。 3. 对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4. 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七)勘察工作量布置 1.布孔原则应符合《岩规》第4.1.15条、第4.1.16条规定,桩基础同时应符合第4.9.2条规定。 2.钻孔深度应符合《岩规》第4.1.18条、第4.1.19条规定,桩基础同时应符合第4.9.4条规定。 3.原位测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岩规》第4.1.20条规定。 4.土试样分析项目,应符合《岩规》第4.1.22条规定。 (八)报告签章 根据“深度规定”第2.0.9条,勘察报告应盖有完成单位的公章、资质章,应有法人代表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签章,图表(包括勘察点平面布置图、地质剖面图、柱状图、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试验报告等)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名。 综上所述,勘察报告中普遍存在上述问题,故审查一次性通过率低。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现在勘察报告的送审大部分是与施工图同时送审,当勘察报告存在问题或不合格时,施工图设计方负有连带质量责任,而且勘察报告修改补充后再次送审的时间较长,这就可能延误工程建造进度,对建设单位非常不利。综上情况,如勘察完成后及时送审,可以缩短施工图审查时间,希望有关建设单位充分注意,尽量将勘察报告提前送审。 特此通告
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