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企业在莞承接业绩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技〔2009〕35号)

2009-05-27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2007年10月以来,为保证工程质量,把好勘察、设计源头关,我局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选择勘察、设计企业前不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预审,导致外市入莞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水平参差不齐,越级设计、无证挂靠等违纪行为屡有发生,企业无法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好承接业务告知登记。我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相关事项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一、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任务之前,应登录“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必须选择《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档案在有效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任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按要求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确定工程项目各专业人员配备,并将书面资料送市建设局办理承接业务登记。

        二、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使用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于2009年4月下发了《关于加强资料审查防范虚假资料的通知》(东建办〔2009〕14号),建设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提醒企业在市建设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承接业务登记等相关事项中不要提交虚假证件、虚假签名、虚假社保证明等,如有使用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建设局将取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信用档案,企业两年内不得入莞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此外,如企业是在办理某项工程的承接业绩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的,市建设局将不予认可该企业对此项目所出具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图纸。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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