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转关于统一规范勘察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办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3号)

2016-03-09     来源: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0

 

关于统一规范勘察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办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3号)

各勘察企业:

        2015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行业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281号),对勘察企业承接业务办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本市和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采取“宽进严管”管理措施,只需自行确认项目立项文件、勘察合同等相关资料具备后即可进场勘察,其承接业务登记纳入初步设计审查(需初步设计审查项目)或施工图审查备案(不需初步设计审查项目)阶段并联办理;对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采取“严进严管”管理措施,须具备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需要招标的)或发包登记(不需要招标的)、勘察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承接业务登记通过后方可进场勘察。现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文件精神,不再对本市、外市企业设定不同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勘察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改变原来的本市和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可自行确认相关资料后先行进场勘察,承接业务登记纳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续办理的做法,所有勘察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企业)均统一先行办理勘察承接业务登记后方可进场勘察。

        二、本市和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承接业务登记不再并入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所有勘察企业必须先行通过办理勘察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后,方可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以上要求自3月8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相关办事指南我局将同步在东莞建设网发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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