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
2009-09-22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4)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含门窗、幕墙面积)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9)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5、热能动力专业 (1)改变动力站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置。 (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又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且已交付施工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技术复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已建工程实物,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技术复核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复核报告的相关内容对建筑工程进行整改,整改方式可采取拆除、加固、补强或其他办法,整改结果必须满足安全和必要的使用功能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监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设单位持行政处罚和技术复核相关文件(包括整改情况报告及监理、监督机构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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