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转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中使用抗震钢筋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113号)

2016-06-14     来源: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0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中使用抗震钢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质安〔2016〕113号)

各设计、审图及工程相关单位:

        近来,我局在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在抗震钢筋的使用方面存在要求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导致工程按图施工后却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因此,为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差异和处理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即强制要求采用带“E”钢筋,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9.2条第2款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强屈比、屈服强度实测值和总伸长率等3项指标要求,并未明确要求采用带“E”钢筋。为有效落实规范要求,理顺设计规范与验收规范之间的关系,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对于发文前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均要求按原设计图纸进行送检、施工和验收。

        (二)对于发文前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如图纸未明确要求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带“E”钢筋时,工程开工后由设计单位通过变更手续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带“E”钢筋。

        (三)发文后,在工程设计和审图时统一要求: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以满足验收规范要求。

        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设计和审图阶段严格把关,全面贯彻落实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图施工。

        三、市、镇(街)、园区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监管,对于设计要求带“E”钢筋而现场未采用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扣分或行政处罚。

        四、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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