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
2020-12-31 来源: 阅读:0次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处罚依据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所依据法律条文 | 决定时间 |
东建罚字〔2020〕第057号 |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莞市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路(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205817号)F-01-09地块存在对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未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2020-12-29 |
东建罚字〔2020〕第054号 | 东莞市良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东莞市良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城牛山兴华工业园(三旧)改造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存在在建筑材料、裸露土方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明显不足,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2020-12-24 |
东建罚字〔2020〕第052-3号 | 张炳贤 | 广东利全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洋旺和精密制造研发生产项目1、2、3号厂房、4号宿舍、5号地下室项目中的1号厂房外脚手架工程中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该工程1号厂房外脚手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现场未按专家论证方案组织施工,专家论证方案要求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为1.5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二步二跨,现场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实测为2.8至3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三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作为监理单位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0-12-24 |
东建罚字〔2020〕第052-2号 | 王林 | 广东利全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洋旺和精密制造研发生产项目1、2、3号厂房、4号宿舍、5号地下室项目中,在该工程1号厂房外脚手架工程中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该工程1号厂房外脚手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现场未按专家论证方案组织施工,专家论证方案要求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为1.5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二步二跨,现场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实测为2.8至3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三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王林作为施工单位广东利全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2020-12-24 |
东建罚字〔2020〕第052-1号 | 广东利全建设有限公司 | 广东利全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洋旺和精密制造研发生产项目1、2、3号厂房、4号宿舍、5号地下室项目中,在该工程1号厂房外脚手架工程中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该工程1号厂房外脚手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现场未按专家论证方案组织施工,专家论证方案要求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为1.5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二步二跨,现场外脚手架的卸荷点水平间距实测为2.8至3米、连墙件布置形式为三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 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2020-12-24 |
东建罚字〔2020〕第055号 | 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在铁路东莞站配套工程桑茶快速路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温周路下穿通道施工点项目存在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0-12-23 |
东建罚字〔2020〕第051-4号 | 胡命华 |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华凯印刷有限公司华凯印刷制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悬挑卸料平台中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卸料平台采用的悬挑钢梁、钢丝绳规格和卸料平台宽度与方案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你作为监理单位广东南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总监,对广东南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 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020-12-21 |
东建罚字〔2020〕第051-3号 | 黄浩彬 |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华凯印刷有限公司华凯印刷制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悬挑卸料平台中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卸料平台采用的悬挑钢梁、钢丝绳规格和卸料平台宽度与方案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黄浩彬作为施工单位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场安全员,对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2020-12-21 |
东建罚字〔2020〕第051-2号 | 黄浦林 |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华凯印刷有限公司华凯印刷制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悬挑卸料平台中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卸料平台采用的悬挑钢梁、钢丝绳规格和卸料平台宽度与方案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黄浦林作为施工单位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对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 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 2020-12-21 |
东建罚字〔2019〕第031-2号 | 郭凤贤 | 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道滘车辆段施工监理1211标”(项目编号:JG2019-2462)投标时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骗取该项目中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中标单位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行为,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即人民币15345.82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2020-12-3 |
东建罚字〔2019〕第031-1号 | 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道滘车辆段施工监理1211标”(项目编号:JG2019-2462)投标时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骗取该项目中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处中标项目金额的10‰即人民币153458.25元罚款,取消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2020-12-3 |
东建罚字〔2020〕第050号 |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天健万江花园1号商业、住宅楼,2号住宅楼,3、4号公共配套、商业、住宅楼,5号公共配套、商业、办公楼,6号地下室(基础工程)项目存在裸露砂石未覆盖、泥头车未按要求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 | 共 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 2020-11-30 |
东建罚字〔2020〕第048-4号 | 邱黄德 | 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珀乐广场(二期)1-2号住宅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商业、办公楼、5号商业楼、6号门楼、7号地下室项目中,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作为监理单位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总监,对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 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 2020-11-26 |
东建罚字〔2020〕第048-3号 | 杨小进 | 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珀乐广场(二期)1-2号住宅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商业、办公楼、5号商业楼、6号门楼、7号地下室项目中,存在2号塔吊安装附着距离与方案不符,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作为施工单位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安全员,对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2020-11-26 |
东建罚字〔2020〕第048-2号 | 龙洪辉 | 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珀乐广场(二期)1-2号住宅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商业、办公楼、5号商业楼、6号门楼、7号地下室项目中,存在2号塔吊安装附着距离与方案不符,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作为施工单位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对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 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2020-11-26 |
东建罚字〔2020〕第048-1号 | 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博睿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珀乐广场(二期)1-2号住宅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商业、办公楼、5号商业楼、6号门楼、7号地下室项目中存在2号塔吊安装附着距离与方案不符,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 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2020-11-26 |
东建罚字〔2019〕第003-3号 | 林振光 | 在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李桥轩私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允许李桥轩以其名义承揽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坑尾仔街23号李桥轩私宅工程,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资料为证。上述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林振光作为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企业驻东莞地区业务负责人,对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21000.78元×10%=2100.08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2020-1-13 |
东建罚字〔2019〕第003-2号 | 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 | 在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李桥轩私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允许李桥轩以其名义承揽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坑尾仔街23号李桥轩私宅工程,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资料为证。上述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处21000.78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 2020-1-13 |
东建罚字〔2019〕第003-1号 | 李桥轩 | 李桥轩借用广东广源达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坑尾仔街23号李桥轩私宅工程,属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处21000.78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0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