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8-06-27 来源: 东莞日报 阅读:0次
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2005年4月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省驻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主管监察机关处理。
二、职责界定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分别向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市、镇(街道)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 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筑或接到村(居)委会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 对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 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当月违法建筑的情况。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市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筑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三、责任追究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镇长(街道办主任)、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当年新开工建设违法私房10栋以上(含10栋)或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5栋以上(含5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拆除行动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当年抢建私房20栋以上(含20栋)或生产经营性建筑10栋以上(含10栋)的;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五日内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
第十条 村(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分管委员的责任:
(一)当年新开工建设违法建筑5栋以上(含5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拆除行动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当年抢建违法建筑3栋以上(含3栋);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五日内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或者不对违建户做宣传劝阻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民小组组长的责任:
(一)新开工建设违法建筑1栋以上(含1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1栋以上(含1栋),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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