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料审查防范虚假资料的通知(东建办〔2009〕14号)
2009-04-27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使用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办事资料原件复核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件复核程序 企业向我局递交申请资料时,办事窗口当场进行原件核对,加盖原件核对章,并对资料真伪进行初验。 办事窗口将经过初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建设局“原件复核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即时进行复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东莞市建设局资料复核章”。原件复核后,资料齐全的事项予以正式受理。 二、原件复核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办理的企业服务类业务,均实行原件复核,具体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行业企业、中介机构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手册”(含承接业务登记)、“建筑行业企业、中介机构信用手册复查”、“本市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市建设局对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出具《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资料核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初审”。日后如有新增事项需实行原件复核的,将不再另行通知。 三、实施时间 原件复核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在发文前已核对原件但由于资料不齐全未予受理的事项,在2009年5月1日前可照常办理,申请人不需再次提交原件复核。从2009年5月1日起,所有经原件核对但未经复核(即已加盖原件核对章,但未加盖“东莞市建设局资料复核章”)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供原件复核,否则不予接收。 对企业使用虚假资料、虚假证件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咨询电话:22671661,联系人:刘安良)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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