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建技〔2009〕9号)
2009-03-02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
我局在勘察企业领取信用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中对勘察合同、企业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如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勘察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示。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送我局。
我局将从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中随机抽查勘察报告,如发现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勘察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档案,对社会公示。
四、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五、今年我局将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联合市质监站、安监站,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建设字〔2009〕10号).doc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doc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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